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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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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四)於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期間,有另行兼職之情形,經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
(五)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分署停止其臨時工作
      津貼工作。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