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四)於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期間,有另行兼職之情形,經限期改正,屆期 未改正。 (五)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分署停止其臨時工作 津貼工作。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