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外籍營造工之入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本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五)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應載明雇主向本部申請之工程名稱、工期 及工程施工起迄日期,需加蓋雇主、簽訂營造工程契約之分包商或 下包商公司圖記,經契約主體雙方負責人簽章,同時加註「與正本 相符」) (六)國內勞工之戶口名簿影本。(進用原住民勞工申請者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