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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闈場管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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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人員進駐闈場時,所攜帶行李物品應經政風人員或闈長詳細檢查
    ,並填寫入闈切結書(如附表三)後,始得攜入。有攜帶前點規定不
    得攜帶之器材及設備者,應密封後由闈長與闈場安全維護專責人員集
    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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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表三 切結書.DOC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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