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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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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之事業單位應為合法登記或立案,且投保員工人數五人以上之
    各工商公(協)會所屬含跨國企業之會員廠商、公營事業機構、非營
    利組織、學術研究機構等事業單位,並克盡納稅義務。
    前項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及工作性質: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二)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第一項之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執行本計畫曾有不良紀錄者。
(二)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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