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基金與受託機構簽訂有關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者,其契約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目的。 (二)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種類之限制。 (三)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限額。 (四)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相關人員、其分層負責內容及代 理制度等應納入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制度。 (五)受託機構從事非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停損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