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第一種保護物係指左列建築物: 一、學校:包括大學、專科、中學、小學、幼稚園及補習班等。 二、具有十個病床以上設備之診所、醫院。 三、可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公共場所,如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餐廳 、餐館、圖書館、體育館、寺廟等。 四、兒童福利、養老院及身體殘障之復健援助設施且可容納二十人以上者 。 五、名勝古蹟、博物館、歷史文物館等。 六、每日平均二萬人以上出入之車站。 七、百貨公司、市場、公共浴場、旅館及其他容納眾多之建築物且其使用 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