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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獲補助單位,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一項目補助。
(三)核定補助而計畫未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或浮
      報等情形。
(四)計畫應修正而未修正或未遵期辦理經費核銷,經限期改善累積達三
      次,仍未完成改善。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本署及分署查核。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有前項各款所定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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