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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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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參訓學員標準如下:
(一)以各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
      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在職勞工(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學員全額訓練費用
      ,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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