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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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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申請程序採事前審核、批次審查及經費用罄不再受理原則。
    申請單位需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一個月,於本計畫資訊系統一次提出訓
    練計畫申請,填妥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文件後,備齊申請資料表件,
    於七個日曆天內函送申請單位所在地之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
    簡稱本局各職訓中心,其區域範圍如附件一),未於期限內函送資料
    者,一律退件,不予受理。
    計畫內若有課程之訓練場地位於別區本局職訓中心轄區,仍向申請單
    位所在地的本局職訓中心提報計畫,惟實際抽訪工作可由開課地點該
    區之本局職訓中心負責。
    為配合本計畫補助額度,訓練總經費編列上限,優質型以編列新臺幣
    (以下同)一百三十五萬元,培育型以編列九十萬元為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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