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業單位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附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 情形、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與事業單位分擔表正本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及核銷。 勞保費繳納證明事業單位應留存十年,本局或職訓中心得隨時派員抽 查。上開文件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或泰山職訓中心得將 不符規定之文件剔除,並追繳全部或一部經費。 本要點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修正生效前已開訓之事業單位, 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一項應備文件向泰山職訓中心辦理請款 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