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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職涯啟動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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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業單位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附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
    情形、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與事業單位分擔表正本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及核銷。
    勞保費繳納證明事業單位應留存十年,本局或職訓中心得隨時派員抽
    查。上開文件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或泰山職訓中心得將
    不符規定之文件剔除,並追繳全部或一部經費。
    本要點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修正生效前已開訓之事業單位,
    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一項應備文件向泰山職訓中心辦理請款
    及核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