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法為職業災害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 險抽離,依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 有規定外,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三款,將勞工保險修正為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