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8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設置專用教室、訓練場所及訓練設備等。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
點三平方公尺。
專用教室及訓練場所應依各開辦不同障別身心障礙學員之特殊需要,提供
無障礙環境與應有之特殊訓練設備及使用面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