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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於進用前完成身心障礙者職
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一、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
    證書,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
    作一年以上。
二、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
    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
    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就業
    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
    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四、非屬前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身心障
    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
    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五、非屬第三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輔導評量工作四年以上。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進用前,未完成前項所定之專業訓練,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先行提供服務,並應於進
用後一年內完成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者,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一、至一百零二年七月止,經認定之合格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計三百八十二人,其中
    實際從事業務者約一百一十五人,為確保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品質,將現行規
    定初次進用後一年內應完成之專業訓練,修正為進用前即應完成,爰修正現行條
    文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具諮商者、管理者、協調整合者、倡導者及賦權者等角色
    ,因此於從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列職務時,應具備擔任評估、擬訂重建計畫
    及派案,相關就業服務資源的認識,適性教導個案所需的知識與觀念、跨單位資
    源協調與整合、職涯或生涯諮商、安置服務及初步評量技術等工作項目之所須職
    能,宜朝對個案提供更專業的職業重建服務方向邁進。
三、企業管理系所畢業者,若具人力資源相關背景,得循人力資源相關科系申請資格
    認定,尚不影響其參與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有
    關企業管理系所畢業者得擔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規定。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二條規定,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
    務,其範疇除一般民眾及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外,尚有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等,而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及第三款規定,將原從事全職之就業服務修正為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
五、為保障已進用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之工作權益,配合本條增列職業重建個案管
    理員應於進用前完成訓練之規定,放寬原已進用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應接受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之時效,爰修正第二項規
    定。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一、為廣納服務人才,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對於非屬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
    業者,於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全職之身心障礙
    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者,亦能擔任職業重建
    個案管理員。
二、本準則已執行逾一年,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且為避免地方政府因故不易招募身
    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增列報本部同意者,採先用後訓方式辦理,並於
    一年內完成訓練之規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
一、考量現有資深職業輔導評量員多為兼職人員,為擴增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人才,
    並提供職涯發展轉任機制,刪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全職」規定,並酌修文
    字。
二、衡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
    ,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能勝
    任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工作,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工作年資為一年。
三、為促進具有豐富實務就業服務及職業輔導評量經驗者投入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工
    作,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五款規定。
四、第二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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