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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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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屆繳納期限而未受清償之欠費,為逾期欠款債權,應於繳納期限屆
    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並應每半年將欠費處理情形陳報中央主管
    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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