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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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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審查程序,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
    單位之資格及所提聯訓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本局認有必
    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
    審查小組應分別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訓計畫內
    容(含聯訓單位間之關聯性)、聯訓計畫預期效益(含內部性及外部
    性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本局得依聯訓計畫內容之適當性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本局認有必要時得增加實地訪視審查作業,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不得
    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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