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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會應就下列期間之案件,每年分三次審查:
(一)前年度十二月一日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為第一次。
(二)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為第二次。
(三)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為第三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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