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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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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補助單位辦理前點第一款實務課程之方式如下:
(一)須為本計畫訓練期間且非屬參訓學員於學校入學時原科系開設之必
      選修課程,總時數不得低於一百六十二小時。
(二)至少應聘六位以上非校內及他校專任教師之業界專業人員擔任講師
      ,其授課總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三)訓練計畫屬經營管理領域之人力資源管理類者,得參照本署人才發
      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管理課程架構表規劃課程。
(四)訓練計畫屬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訓練者,得參照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所規範之繼續教育、專業訓練及
      學分學程課程架構規劃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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