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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主僱用失業者獎助津貼計畫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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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領人資格經審核合格後,由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予核發;受僱人
    於獎助期間離職,即停止發給本津貼;申領人有溢領本津貼者,應予
    繳回;申領人如不實申領,除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及喪失給付資格外
    ,不得再申領本津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