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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鑄鐵以外之材料之容許壓縮應力,取與容許抗拉應力相等之值。
鑄鐵之容許壓縮應力,取容許抗拉應力之二倍之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第一項規範鑄鐵以外之材料之容許壓縮應力(allowable compressive stress)
    之取法。
二、第二項規範鑄鐵之容許壓縮應力之取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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