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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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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本署公告之政府推動政策性產業為優先,其他產
    業為輔。
    分署得依據區域產業發展人力需求,提出優先核定之訓練產業及職類
    班次。
    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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