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立即充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訓練計畫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計畫員工訓練計畫及訓練經費結構總表。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前一年度之完 稅證明影本。 專案申請單位依前項提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工會協議應實施在職訓 練之書面文件,並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者;無工會者,應檢附個 別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