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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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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立即充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訓練計畫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計畫員工訓練計畫及訓練經費結構總表。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前一年度之完
      稅證明影本。
    專案申請單位依前項提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工會協議應實施在職訓
    練之書面文件,並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者;無工會者,應檢附個
    別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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