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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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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所需技能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
    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前項課程規劃方向應以員工現職或業務輪調所需之訓練為主,提供每
    人每月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十六小時,且每次授課時數應達二小時以上
    ,每日上課時數至多以八小時為限。
    申請單位規劃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點第一項第五款政策性訓練課程,
    其佔訓練計畫課程總時數之比率應達十分之一以上,最高以五分之一
    為限。
    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
    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之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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