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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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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
      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
      、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得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四)工作人員費,應依訓練課程時數核實編列,每小時最多得編列一百
      二十元,最多以申請辦理訓練課程總時數為上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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