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職
業傷病通報內容及格式,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
傷病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通報系統。
職安署就前項通報內容,應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進行品質審查。通
報內容有不全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通報系統退請網絡醫院或
職業傷病通報者於六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通過審
查者,不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或採計為第六款
之通報件數。
前項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十日內完成補正
,於通報系統填寫展延理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審查通過後,得
展延補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