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職 業傷病通報內容及格式,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 傷病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通報系統。 職安署就前項通報內容,應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進行品質審查。通 報內容有不全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通報系統退請網絡醫院或 職業傷病通報者於六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通過審 查者,不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或採計為第六款 之通報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