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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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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定評鑑實施計畫(含評鑑時程、評鑑作業規範等)。
(二)辦理評鑑必要之說明會。
(三)編訂評鑑自評表、評鑑指標及評鑑程序等。
(四)辦理申請評鑑單位之資格審查。
(五)辦理受評單位初評及複評(含現場評鑑、追蹤評鑑)作業。
(六)辦理評鑑結果應改善事項之後續追蹤事宜。
(七)提供受評單位有關評鑑作業之諮詢服務。
(八)受理受評單位申復等行政作業。
(九)彙整並提出評鑑報告書及建議改進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練單位評鑑作業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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