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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雙軌訓練旗艦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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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應於各年度公告受理訓練計畫申請期間,向合作學校所屬轄
    區之分署提出訓練計畫申請,逾申請期間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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