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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工作許可時,應副知內政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係由內政部核發居留許可;且人口販運防制法並
無「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簡稱,有關入出國管事宜,係由內政部所掌理,爰配合修正
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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