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工作許可時,應副知內政部。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係由內政部核發居留許可;且人口販運防制法並 無「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簡稱,有關入出國管事宜,係由內政部所掌理,爰配合修正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