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
(一)精準有效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
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升降機組裝及吊籠作業、塔式起
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屋頂相關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
業或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二)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本會訂定之檢查
重點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三)重大災害檢查:依本會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四)申訴案檢查:依本會訂定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
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五)動態稽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
、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六)交叉檢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除依各組(科)專業實施檢查
外,對於檢查現場發現有其他防災檢查重點項目時應一併實施交叉
檢查,提升檢查能量。
(七)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應加強
查察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有否逾有效期限,操作人
員是否經訓練合格,安全裝置是否正常,有無依規定辦理自動檢查
。
(八)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參照本會訂定之相
關審查注意事項辦理。對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事業單位應實施現場
查核,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事項作業。變更主
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未於製程修改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次者
,應要求實施評估及必要之更新及記錄。
(九)勞動條件檢查: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必要時得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
(十)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本會針對高職災、高危
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及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產業工會代表
。對檢查之事業單位依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
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四、(二)檢查處理。
(三)勞工陳情、申訴及工會檢舉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所列各款情形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內容,迅速實施檢查。
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迅即依法處理並確實作好保密工作;另本會
函轉案件除敘明得依職權逕處外,其他均應於查處後副知本會。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
者,除通知立即改正外,如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
規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該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
(五)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職工福利金、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檢
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法處理。
(六)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安全衛生相關檢查發現不符法令規定,應依下
列方式處理:
1.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不如期
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
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函送司法機
關參辦。事業單位依規定申請復工時,應確認停工原因消滅後始
得復工。
2.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超過規定期間未經再
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裁
處罰鍰,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該等機械或設備
予以部分停工,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3.除有前述 1 及 2 之情形外,列為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重點事項
,事業單位有該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函送司
法機關參辦;有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
情事者,依法裁處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罰鍰之額度
依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4.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之設施與上次通知改善事項之危害情
境性質相同(如設備種類、危害場所、作業型態、危害模式或工
作之涉入的頻率……等相近者),且為能聯想者,可視為重複違
反同一規定,逕予處分;若否,則應再行通知其限期改善,不宜
逕予處分。
5.專案檢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適時實施追
蹤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