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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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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通勤協
    助及工資給付事項,參照本要點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配合第三點增訂通勤協助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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