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通勤協 助及工資給付事項,參照本要點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配合第三點增訂通勤協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