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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參加評選之受託單位,如為全國性之團體者,以其設立登記所在地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評選單位。全國性團體經勞動部委託後,應
    由該團體將辦理就業媒合推介工作之分支單位,報請勞動部核定後,
    納入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分配額度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
規範全國性團體申請為受託單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後,應將其辦理就業媒合
推介工作之分支單位,報請勞委會核定,並納入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轄區分配額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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