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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主管機關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由安置單位製作下列表冊
    及紀錄:
(一)名冊(含基本資料、入所案情簡述、移送機關單位及承辦人姓名聯
      絡電話)。
(二)日常生活狀況簡要紀錄。
(三)會見親友紀錄。
(四)疾病及就醫紀錄。
(五)接受法院、檢察官訊問之紀錄。
(六)接受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經濟補助及其他協助之個案
      紀錄。
(七)停(居)留許可期限。
(八)安置結束出所相關紀錄。
    前項資料非經負責或委託安置之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安置單位不得提供他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