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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安置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時,由機構式安置服務處
    所製作下列表冊及紀錄:
(一)名冊: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基本資料、入所案情簡述、移送司法警
      察機關(單位)及承辦人姓名、聯絡電話。
(二)日常生活狀況簡要紀錄。
(三)會見親友紀錄。
(四)疾病及就醫紀錄。
(五)接受法院、檢察官訊問之紀錄。
(六)接受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經濟補助及其他協助之個案
      紀錄。
(七)居留許可期限。
(八)安置服務結束出所相關紀錄。
    前項資料非經負責或委託安置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或本部同意,機構
    式安置服務處所不得提供他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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