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其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 零七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為落實照顧弱勢失業勞工,並考量其他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時薪亦同時調整為新臺幣一 百零二元,爰修正本條文,調高津貼發給標準至新臺幣一百零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