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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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臨時工作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其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
零七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4 日
為落實照顧弱勢失業勞工,並考量其他相關就業促進措施時薪亦同時調整為新臺幣一
百零二元,爰修正本條文,調高津貼發給標準至新臺幣一百零二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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