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並以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致影響營運者優先予以補助 。 受委託機構審核其資格條件與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 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六 ),由相關人員核章,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七)、成果報告表( 附表八)、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 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並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