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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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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教練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
    業人員訓練至少六小時,且於身心障礙者受僱後一個月內完成。
    工作教練如具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資格者,得免接受前項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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