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單位依本計畫僱用失業者,執行單位應依僱用失業者之人數計算 ,自僱用失業者起前三個月,每人每月補助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連 續僱用失業者第四個月起至第十二個月,每人每月補助一萬元。但不 得逾總補助額度。 總補助額度依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三個月乘以一萬七千 二百八十元,加上核定工作機會數乘以補助僱用期間九個月乘以一萬 元計算。 補助僱用期間之認定,以失業者到職參加就業保險生效日起算,一個 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達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 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