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鑑定作業處理期限:本部受理申請鑑定案件後應予登錄、統計,並列 入管制,其處理期間以不超過一百八十日為原則;未能在規定期間內 結案回覆鑑定結果於申請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 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者。
明訂處理期限,以避免鑑定作業時程過長,危及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