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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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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所定之團體獎與個人獎參選方式進行
    報名。
    報名參選團體獎者,限就事業機構獎或專業團體獎中擇一參選,且應
    以事業機構或專業團體主體提出,並由單位負責人署名。同一單位有
    多個分支機構或分院者,應推派其中一個分支機構或分院代表參選。
    報名參選個人獎者,應由所屬機構或團體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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