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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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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支用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與勞工保
      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培訓費用:
      1.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2.自行辦理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發展署職業訓練編列標準編列。
(四)陪伴輔導費用:建立專家學者陪伴輔導機制,依計畫需求編列相關
      費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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