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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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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間團體應於重建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本會職業訓練局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予註銷。
    民間團體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健保費印領
    清冊)、職業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
    ,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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