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間團體應於重建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人 員推介、進用及派工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本會職業訓練局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應予註銷。 民間團體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健保費印領 清冊)、職業訓練費用、諮詢陪伴費用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 ,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 民間團體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