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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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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以三十人至五十人辦理規劃。
    照顧服務員訓練班次須含額外提供之百分之十隨班附讀名額;另得將
    額外提供之隨班附讀名額,以實習專班方式辦理臨床實習、實作及綜
    合討論與課程評量等課程。
    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者,
    得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訓練對象;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
    收失業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訓練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訓練對象、規劃內容、辦
    理方式及效益分析。屬辦理職前班者,應另提出訓後九十日內之具體
    就業輔導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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