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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建立陪同人員、通譯人員名冊備檔:
(一)非營利組織辦理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應建立陪同人員、通譯
      人員資格條件及名冊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資料檔案分別彙送管轄
      地方政府備案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陪同人員、通譯人員資料有變動時,應分別彙送相關資料至管轄地
      方政府及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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