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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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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招募及訓練提案書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由職訓中心會同事業
    單位訂定合作訓練計畫,並簽訂僱用承諾。
    前項合作訓練計畫內容包含訓練目標、課程內容重點、參訓人員資格
    、招生方式、訓練時間、經費明細、訓練津貼額度、各項作業期程、
    師資名冊、課程表、企業訓練訓後成效檢核之項目、標準及方式等。
    第一項合作訓練計畫,職訓中心得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課
    程規劃、師資、教材、場地、設備或訓練經費等協助。
    第一項僱用承諾,事業單位應承諾僱用訓練合格結訓學員達百分之九
    十以上。
    事業單位辦理企業訓練時,共通核心職能課程之師資應由本局師資資
    料庫中遴選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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