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8
八、於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含)前一百二十日期間內持有本署人
    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TQS) 最近一次訓練機構版或外訓
    版評核結果為通過(含)以上有效證書之團體(以下簡稱訓練單位)
    ,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且有編制專職人員
    辦理訓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計畫申請辦理在職訓練計
    畫: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於受理申請截止日前,依法立案二年以上之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
      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
      法人、公益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一)最近一次辦理本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相關計畫,經審查計分表
      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
(二)各級工會團體有積欠勞保費用。
(三)經分署通知不予受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相關計畫。
    勞工團體不受第一項所定辦訓團體應有編制專職人員辦理訓練條件之
    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