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 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一、本條新增。 二、為儘速釐清迴避之事由,增列當事人應負釋明義務之期間,並規範被申請迴避之 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