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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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
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儘速釐清迴避之事由,增列當事人應負釋明義務之期間,並規範被申請迴避之
    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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