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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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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類專業人員每年應參加本部發展署指定之提升職能相關訓練至少十
    二小時,訓後評估合格者,始得維持服務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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