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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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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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機關每年度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時,應將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
    議調解之證明報本部備查後,始獲分配補助額度。
    前項受補助行政機關,應與委託之民間團體間約定委託事項;行政費
    及案件費不得低於第六點所定補助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