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8
八、地方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每次審查期間之次(五、九)月二十日前將審
    查完畢之案件報本會,第三次審查案件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報本會,當
    次申報逾期者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