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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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修正條文修正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增訂第二條之一,增
設常務裁決委員以促進裁決案件之審理,其主要負責追蹤裁決案件自初審至作成
裁決決定之相關程序,並實質對調查程序、調查報告書及裁決決定建議書提出相
關意見,爰參酌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於第一項規
定,依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下審查費用標準,以件數支給相關審查費用。如同一
裁決案件,後續有審查再修正之初步審查意見書、調查報告、裁決決定建議書、
裁決決定書等文件,仍併入原支給一次之計酬範圍。
三、因裁決委員出席調查會議至多僅支給四次,基於衡平原則,爰於第二項規定,限
定每案至多支給四次調查紀錄之審查費用。
四、另於裁決案件審理過程或後續行政訴訟上常有相關法制爭議產生,事涉集體勞資
關係法制建全,爰以諮詢會議方式進行討論,並參酌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於第三項規定,每次支給出席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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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修正,提高常務裁決委員審查費用
,爰修正第一項審查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