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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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責任、權限、程序及公告之規定。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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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之修
正,明定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資訊揭露,應訂定管理機制或規範
。
二、本條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四條)訂定。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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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修正為「本部」。
-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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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於第二項增
訂有關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內涵例示規定。
三、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於第三項增
訂管理機制應包括之事項。
四、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六條,於第六項增訂利益
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之事項;現行條文第六項,因已於修正第六
項增訂相關規範,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