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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評鑑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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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評鑑指標項目、各項分數及計分方式如下:(如附件一)
(一)行政管理:包含 TTQS 、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與訓後就業輔導措
      施共計三項指標,計四十二分。
      1.TTQS  指標之計分方式為未通過評核為零分,通過外訓版為七分
        ,通過訓練機構版或企業機構版門檻為十一分,銅牌為十二分、
        銀牌為十三分、金牌為十四分及白金牌為十五分,原始資料由本
        署委託之 TTQS 彙管單位提供。
      2.行政管理服務及配合度之分數由分署提供(如附件二)。
      3.訓後就業輔導措施之分數由分署提供(如附件二)。
(二)訓練實施:依據查核紀錄之資料,包含課程實施之文件資料狀況、
      課程師資實施狀況、教材設施運用狀況、教務管理狀況、訓練輔導
      及管理共計五項,本項資料由「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 TIMS) 擷取(如附件三),計十八分。
(三)訓練績效:包含結訓學員就業率及結訓學員滿意度共計兩項,計四
      十分。
      1.結訓學員就業率:本項資料由 TIMS 擷取,其計算公式為:就業
        率(百分比)乘以配分(三十分)。
      2.結訓學員滿意度:本項資料由 TIMS 擷取(訓練期末學員滿意度
        調查表如附件四),其計算公式為:滿意度(百分比)乘以配分
        (十分)。
(四)加分項目(加分標準如附件五):
      1.訓練課程通過具有審查職能導向課程之機關(構)認證者,可額
        外加分,加分累計最高為十分。
      2.若對訓練課程滾動式檢討、設備擴充及教材更新情形,可額外加
        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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